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脊医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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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 注 册 人 士 的 讯 息

给 注 册 人 士 的 讯 息

爱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与 医 护 人 员 专 家 组 (" 专 家 组 ") 2023 年 12 月 21 日 的 来 函 ( 只 备 有 英 文 版 )

专 家 组 致 函 脊 医 管 理 局 , 介 绍 该 组 在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和 推 展 有 关 工 作 方 面 的 最 新 情 况 。 现 附 上 该 信 , 以 供 从 事 脊 医 疗 专 业 的 人 士 参 阅 。 注 册 人 士 应 细 阅 信 中 所 载 的 建 议 , 以 及 浏 览 该 组 的 网 页 , 以 取 得 更 多 资 料 ; 有 需 要 时 , 亦 可 与 该 组 联 络 。

所 有 注 册 脊 医 须 遵 守 下 列 有 关 《 脊 医 注 册 条 例 》 ( 下 称 条 例 ) 的 法 定 要 求 及 专 业 守 则

  • 第 12(1) 与 24(i) 条 – 持 有 有 效 的 执 业 证 明 书
    • 除 非 注 册 脊 医 同 时 为 有 效 执 业 证 明 书 的 持 有 人, 否 则 不 得 在 香 港 从 事 脊 骨 疗 法 专 业。
    • 任 何 人 士 并 非 有 效 执 业 证 明 书 的 持 有 人, 但 却 从 事 脊 骨 疗 法 专 业, 即 属 犯 罪, 可 处 罚 款 $50,000 及 监 禁 1 年。
    • 如 注 册 脊 医 不 在 其 执 业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执 业 证 明 书 续 期, 秘 书 须 在 其 执 业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时, 在 名 册 内 注 明 执 业 证 明 书 未 有 续 期。
  • 第 8(3) 条 – 申 请 已 更 改 的 个 人 资 料
    • 注 册 人 士 的 个 人 资 料 ( 例 如 姓 名、 通 讯 地 址 或 执 业 地 址 ) 如 有 所 更 改 时 , 必 须 在 28 日 内 向 秘 书 申 报。

所 有 注 册 脊 医 须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:

  • 第 15(1) 条 – 从 注 册 名 册 内 除 名
    • 秘 书 如 信 纳 任 何 注 册 脊 医 有 以 下 情 况, 可 自 名 册 内 将 其 姓 名 删 除 -
      • 该 脊 医 已 去 世;
      • 该 脊 医 已 申 请 终 止 其 注 册;
      • 该 脊 医 在 其 执 业 证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根 据 第 12(3) 或 (4) 条届 满 后 的 6 个 月 内, 没 有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根 据 第 12(2) 条 发 给 执 业 证 明 书;
      • 该 脊 医 凭 藉 某 资 格 得 以 注 册, 但 他 已 不 再 具 备 该 资 格; 或
      • 该 脊 医 没 有 依 照 第 8(3) 条 规 定, 将 有 所 变 更 的 细 节 通 知 秘 书。
  • 第 16(1)(f) 条 – 违 反 纪 律 罪
    • 注 册 脊 医 如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判 刑 事 罪 名 成 立, 而 有 关 罪 名 可 能 损 及 脊 骨 疗 法 专 业 的 声 誉, 即 属 犯 违 反 纪 律 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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